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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冷民二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郭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1271号原告冷水江市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曾汉兴,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智,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个体司机,住冷水江市潘桥乡老屋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868,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冷水江市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阳瑾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