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邵必忠、项盼盼。上诉人谢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西民初字第157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于2013年11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谢某要求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张毅审 判 员 胡爱玲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