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单某与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单某。被告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承担150元。审判长 潘光辉审判员 张成果审判员 孟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