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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单某与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单某。被告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承担150元。审判长  潘光辉审判员  张成果审判员  孟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