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津法民初字第06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廖祖兴,廖建与吴成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祖兴,廖建,吴成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060号原告:廖祖兴,男,汉族,1955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廖建,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霖,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成忠,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明祥,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祖兴、廖建与被告吴成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祖兴、廖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祖兴、廖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祖兴、廖建负担。审 判 长  漆恒邦审 判 员  周思远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