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钟海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钟海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海镇,男,1977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海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海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8日17时左右,被告人钟海镇等约十名男子手持木棍窜至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某水库”,以被害人蔡某1等人没有经过批准就在该水库捕鱼为由,挑起事端,用木棍对被害人蔡某1、刘某1和、梁某、刘某2和、熊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蔡某1、刘某1和的损伤属轻伤;梁某、刘某2和、熊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钟海镇等人强行扣押被害人的三辆二轮摩托车,才允许被害人离开。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钟海镇在汕尾市区“某某酒店”413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海镇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钟海镇辩称发生打殴事件后,他才到现场,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没有扣押三辆二轮摩托车。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下午,被害人蔡某1、刘某1和、刘某2和、梁某、熊某等5人结伴驾驶三辆二轮摩托车到汕尾市城区马宫镇金町村“某水库”捕鱼,被告人钟海镇等约十多名男青年手持木棍窜至该水库,以被害人蔡某1等5人没有经过其同意就在该水库捕鱼为由,挑起事端,用木棍殴打被害人蔡某1、刘某1和、刘某2和、梁某、熊某等5人,并强行扣押了被害人蔡某1、刘某2和、熊某的二轮摩托车各一辆,才允许5被害人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1全身共见五处软组织损伤,其右手损伤致右手第5掌骨骨折,右膝部损伤致右髌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被害人刘某1和全身共见七处软组织损伤,其左肘部损伤致左尺骨中段骨折,其损伤为轻伤;被害人刘某2和全身共见八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梁某、熊某全身均见一处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钟海镇在汕尾市区“某某酒店”413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陈某真代被告人钟海镇赔偿了被害人刘某1和、刘某2和、梁某、熊某4人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共人民币45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汕城)公(司)鉴(法)字[2012]第794号),证实蔡某1全身共见五处软组织损伤,其右手损伤致右手第5掌骨骨折,右膝部损伤致右髌骨骨折,蔡某1的损伤为轻伤。2.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汕城)公(司)鉴(法)字[2012]第790号),证实刘某1和全身共见七处软组织损伤,其左肘部损伤致左尺骨中段骨折,刘某1和的损伤为轻伤。3.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2012)汕公刑技法字第(791)号),证实刘某2和全身共见八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4.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2012)汕公刑技法字第(792)号),证实熊某全身见一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5.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2012)汕公刑技法字第(793)号),证实梁某全身见一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汕城公(马边)勘(2010)),《现场相片》,证实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案发现场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某水库”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拍照。7.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证实经陈某真与刘某1和、刘某2和、梁某、熊某4人调解,陈某真一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刘某1和、刘某2和、梁某、熊某4人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共人民币45900元,乙方收款后,对被殴打一事不再追究。8.汕尾市城区马宫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镇于2012年10月31日前,没有将马宫镇“某水库”承包给他人。9.《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案犯执行通知书》(时间为2001年7月27日),证实被告人钟海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1年3月10日至2005年3月9日。10.海丰县公安局于2013年1月27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属村民钟海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3月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证人证言1.冯某证言,证实他又名陈某庚,外号“光头庚”。约四五年前,他和人合伙买了一些鱼在“某水库”放养,后因鱼养不大、合伙人退股,他就没有去管理,不久前有人到该水库偷鱼,钟海镇等人到该水库制止,双方发生冲突,相互扯打,后来他父亲陈某真出钱赔偿了对方。发生冲突事时他不知道,事后才有人告诉他该件事。2.郑某证言,证实他没有参加“某水库”打架斗殴,听钟海镇说有人去“某水库”偷鱼引起双方打架。3.陈某真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蔡某贵打电话告诉他,其胞弟蔡某1及其4名工人,被他儿子冯某(又名陈某庚)的人打伤,他听后就委托外甥蔡某2去了解情况,得知是蔡某1及其4名工人到“某水库”捕捞钟海镇投养的鱼时,被钟海镇等人打伤,均在“汕尾市城区手外科医院”治疗,当天蔡某贵有跟蔡某2说,冯某没有参与打架,后又说冯某有开小车到现场,当时他到医院看望了几名伤者,没跟他们谈付医药费的事,说要等钟海镇去交,后他见钟海镇是老实人,没钱,就叫外甥蔡某2与蔡某贵调解先交付医药费;经调解,一次性赔偿了蔡某1及其4名工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共人民币6万元:其中4名工人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共人民币45900元,剩下的人民币14100元赔偿给蔡某1,调解时有与蔡某1的4名工人签协议;后来蔡某1又说医疗费和生活费不够,需要补偿多点,他又再赔偿人民币1万元给蔡某1。过了十几天,蔡某贵打电话说蔡某1要他再赔偿人民币8万元,否则就要到城区“三打”办举报,他说已经调解好了,又来要钱,就是勒索,不会再给钱了,蔡某1又打了几次电话给蔡某2及他说没有人民币8万元至少也要人民币5万元,并以要举报相威胁,他没有再赔钱。拿人民币6万元赔偿4名工人共人民币45900元,存余人民币14100元先付蔡某1的医药费,后追加1万元给蔡某1作后续医疗费、误工费,蔡某1拿钱后他提出要签协议,蔡某1就说要再补赔人民币8万元后才签协议,调解时,蔡某1有提出要把三辆二轮摩托车还给他们,他也跟钟海镇说车要还给他们,钟海镇承诺要还给他们,但有没有还他不清楚。4.蔡某2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有一名自称是同村人叫“阿森”的人打电话给他,说其在“某水库”被人殴打,问他是否知道,他说不知道,并问他表弟陈某庚在不在现场,阿森说没有见到陈某庚,后他母舅陈某真打来电话,称蔡某贵来电说其胞弟蔡某1及其4名工人被他表弟陈某庚的朋友钟海镇等人在“某水库”打伤,在“汕尾市区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他跟蔡某贵联系后到医院看望蔡某1等人,到医院后蔡某1反口说陈某庚有开小车到现场,并说是陈某庚叫人打他们的,他反问蔡某1当时说没有见到陈某庚,现又说陈某庚有去,蔡某1说陈某庚在车上,是陈某庚的朋友打人,要先赔偿医药费,后陈某真愿意赔偿医药费,并在医院预付人民币6万元作为医药费一次性赔偿,后蔡某贵说蔡某1要继续治疗,需追加续医费、误工费等人民币1万元,他们同意并再付了人民币1万元,合计赔偿了人民币7万元。十几天后,蔡某贵打他及陈某真的电话,说要再赔偿蔡某1人民币8万元,至少也要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用要到“三打”办举报等语言进行威胁,他们向蔡某贵解释这样不合理,就没有再赔钱。一次性赔偿给蔡某14名工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等人民币45900元有签订协议;第一次拿6万元存余人民币14100元作为蔡某1的医疗费,蔡某1收取追加的人民币1万元时,他们要求签协议,蔡某1说要再赔偿人民币8万元才签订协议,付人民币7万元都是蔡某贵经手的。调解时,蔡某1提出要把三辆二轮摩托车还给他们,他跟钟海镇说车要还给他们,钟海镇承诺要还给他们,后来有没有还他不清楚。5.施某2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城区马宫镇金町村委会现任书记。“某水库”土地所有权归属金町村委会,水库由马宫镇水利所管理,水利所派遣一名职工在管理,近期水库在修理堤坝,该水库一直没有承包给人养殖,是否有人私自放鱼苗养殖不清楚,以前常有人去那里放网捕鱼、游泳,没有进行过大型捕捞。6.施某1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某水库”的管理员。马宫镇府派他管理该水库,他没有接到“某水库”承包给他人的通知,镇府对于在“某水库”捕鱼也没作明确规定,所以他没有阻止人在该水库捕鱼。2012年10月初,汕尾市区来了十几名男子到“某水库”捕鱼,每次都是开两辆小轿车和几辆摩托车过来的,他们还带来两部抽水机、60多支棍子,别人来该水库捕鱼,他们就进行阻挠并警告他人不要在“某水库”捕鱼。7.余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7日他和刘某钰到“某某酒店”413房,看到房内有三四名男子,桌上放着一个插着几支吸管的水瓶,估计这几个人在吸食“冰毒”,5分钟后,公安民警破门进房抓住他,民警进房时是否有人跑了或跳窗他不知道。(三)被害人陈述1.蔡某1陈述,称2012年10月18日下午他与工人梁某、刘某1和、刘某2和、熊某驾驶三辆二轮摩托车到马宫“某水库”撒网捕鱼,当时有水库管理人员模样的人站在那里,没有过来阻止他们,撒网20多分钟后才捕到几条非洲鲫鱼和小鲢鱼,这时见水库上面来了十三四名男青年,其中六七人手持木棍朝他这边走来,五六人朝刘某2和那边走去,两个小水塘相隔约七八十米远,为首一名约30多岁的男青年责问:“是谁叫你们来的”,另一名男青年说“你们用不用先来讲一下”,说完他们就拿木棍打人,另一帮人也开始用木棍殴打刘某2和及熊某,他见形势不对,就说他是埔町人,叫刘某1和、梁某、刘某2和、熊某跪下求情,但那帮人不领情,继续持木棍殴打他们,他的双手臂被打致骨折,为首的男青年说,如果敢报警就将他们5人都打死,如果不报警就放他走,其他4名外省人不能放过,他请求放他们一条生路,这时走过来2名围观的青年,为首的男青年就问那2名男青年认不认识他,其中1名男青年说他是埔町人,能够作证,他们听后停止殴打,答应放他们走,但他们开来的三辆二轮摩托车不能归还。由于他们伤势很重,5个人被亲戚送到“汕尾市手外科医院”治疗。殴打他们的那帮人他不认识,为首的男青年最先用木棍打他,他用左手抵挡,左手臂被打折了,较瘦的男子也用木棍打他,他用右手抵挡,右手臂也被打折了,然后2人又用木棍打他的双脚和手臂,这2人他能认出来,事后了解到这帮人大部分是从汕尾市区过来的,当时在场参与殴打他的一名男子用本地话说:“我在水库看管这么久,人都被晒黑了,你们大胆敢来偷捕鱼”,“某水库”由谁承包他不知道。他双手左右掌骨骨折,右脚髌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都是被木棍打伤的。当时他不敢还手,4名工人也不敢还手,都跪在地上求情。刘某1和左手骨折,熊某头部被打伤出血,梁某、刘某2和也有不同程度受伤。现场围观的目击证人有10多人,他较清楚的是那名证实他是埔町人的男青年,其也是埔町人。被扣的三辆摩托车,一辆银色的是他的,一辆是刘某2和的,一辆是熊某的。2.刘某1和陈述,称2012年10月18日下午,蔡某1说到金町村“某水库”捕鱼,说他小时候经常到那个水库捕鱼,水库是公家的,不会有事,他们下网捕了20多分钟,才抓到几条淡水鱼,突然堤坝上有十几个男子,手持木棍,分两伙走下来,为首的男青年用本地话叫他们上来,并用本地话与蔡某1说些什么,他听不懂,刚走近岸近,有五六名男子抡起木棍开始殴打他们,另一边熊某和刘某2和也被另一伙人殴打,蔡某1见状大声叫他们5人一起跪下求情,但那帮人不理会继续殴打他们,有一名30多岁的男子要用木棍来打他的头,他马上用左手去挡,左手臂当场被打断血流了出来,但他们还用木棍打他的双腿及其他部位,其他人都有不同程度受伤,打了10几分钟后,有一名当地的男青年下来说认识工头蔡某1,是金町人,那帮人才停手,临走时那帮人说人放了,但驾驶去的三辆二轮摩托车要扣押开走。后来因他们伤势过重,被蔡某1的亲戚送到“汕尾市手外科医院”治疗。那帮人他不认识,都是本地人,他印象最深的是把他手臂打断的那个人,可以认出来。3.刘某2和陈述,称2012年10月18日12时30分左右,他和弟弟刘某1和在汕尾市区的工地做工,工头蔡某1打电话说下午不用开工,到马宫金町“某水库”捕鱼,13时多他和弟弟刘某1和带了三张莲网到马宫镇会同工头蔡某1、工友熊某、梁某,5人驾驶三辆二轮摩托车到“某水库”,当时水库大部分的水被抽干了,剩下两个相隔35米左右的水坑,水库边有人在施工,见他们捕鱼也没有阻止,拉网不到半小时,刚捕了几条非洲鱼,就有一帮人从堤坝上走下来,走在前面有五六人,后面陆续又过来七八人,手持木棍的人开始在上面叫他们上来,他们刚到堤坝边,脚还在水里,手持木棍的五六个人冲过来殴打他们,他们往水里退,他看得清楚,有3人持木棍打他,熊某头部被打流血,他们4人见状就跪在地上求他们不要打,但该帮人不罢休,放了熊某又打他们4人,打了10几分钟后,堤坝上下来一名男青年说认识工头蔡某1,叫那帮人停手,他们才得以脱身;他们上堤坝后,那帮人又把他们的三辆二轮摩托车开走。后来他们被蔡某1的亲戚送到到“汕尾市手外科医院”治疗。那帮人他不认识,后来走过来叫停手的人蔡某1应该认识,那帮人打人时有说水库的鱼是他们放养的。动手打人的有五六人,手持长约1.5米的木棍,年龄均在25岁左右,打他的那个人能认出来。他的右手小臂被打致骨折,左手臂、两脚有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其他部位没有受伤。被扣押的三辆二轮摩托车是他、蔡某1、熊俊联所有的。4.熊某陈述,称2012年10月18日13时30分左右,工头蔡某1带他及其他3名老乡到马宫金町村一户人家装修,下午没开工,就驾驶三辆二轮摩托车到“某水库”捕鱼,下网捕鱼时,从水库边工地房子旁边出来10几名男青年,把他们5人叫到一起,殴打到他们下跪,并用本地话与工头交流,然后就把他们的三辆二轮摩托车扣下并开走了,工头见有人受伤,就打电话叫朋友过来接他们到医院治疗。梁某小腿被打伤;刘某1和左手小臂被打致骨折,左大腿外侧被打伤;刘某2和右手手臂被打伤,有点骨裂;蔡某1左右手手背掌骨都被打伤,听说是骨折,左膝盖也被打伤;他头顶被打破流血,大约7cm的伤口,缝了七针。打人的那伙人他不认识,有人空手,有人手持约5cm粗的木棍,打他的人没看清,也认不出来,当时没有还手,现三辆摩托车在对方处扣着,分别是他、蔡某1、刘某2和所有的。5.梁某陈述,称2012年10月18日13时30分左右,工头蔡某1带他及其他3名工友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某水库”捕鱼;过了20分钟左右,从水库堤冲下来10几人,用本地话向老板蔡某1说了几句,就冲过来殴打他们,最先打老板,老板被打得跪在地下,叫他们4人一起下跪求饶,但对方又接着用木棍打他们,打完后还叫他们将开来的三辆二轮摩托车钥匙给他们并把车开走。他们5人都受伤,走出水库到外面公路,村民把他们送到“汕尾市手外科医院”治疗。打他们的那伙人约10多人,他不认识,共有4人动手打他们,其他人站在旁边看,没有动手。他的小腿被木棍打了两下,肌肉都是淤血;蔡某1被其中两个人用木棍打了五六下,右手第五根小指粉碎性骨折,左手的掌骨骨折,右膝盖也被打致骨折;刘某1和左手尺骨骨折,身上到处是淤青;刘某2和右手手臂被打裂,身上、手臂上到处是淤青;熊某头部被打破流血,缝了七针。被开走的三辆二轮摩托车,蔡某1那辆是银色女装豪爵,刘某2和那辆是男装黑色豪爵,熊某那辆是深绿色男装摩托车。(四)被告人供述钟海镇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2年10月份一天下午约二三时,有人打电话给他说“光头庚”的水库,即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某水库”有人在偷鱼,叫他一起去看看,他和“华达”开一辆二轮摩托车过去,见其他人都到了,他们在水库工地拿了木棍来到水库边,叫水库里正在偷捕鱼的人上岸,并用木棍殴打对方,不久就离开了;一起参与殴打的十多人,有“保才”、“华仔”、“乌彬”、“阿钢”、“隐廉”、“华达”等人,对方偷捕鱼的一人是马宫镇埔町村人,另外四名外省人;“光头庚”知道该件事,该水库的鱼是“光头庚”养的,他们认为对方在偷鱼,主要殴打他们的脚部,他没有动手,对方有一个人头流血,其他人的伤势不清楚,事情发生后,“光头庚”的爸爸陈某真有赔偿对方医药费、营养费约十万元,对方开过来的三辆二轮摩托车被他们扣押,怎么处理该三辆二轮摩托车他不清楚。同年12月27日晚上11时左右,他想找“华达”搞点“冰毒”吸,“华达”叫他先去“某某酒店”413房,到后郑某帮他开了门,里面还有“光头庚”,及“顺哥”,过了约20分钟,又有方某钰、胜钢、“阿泉”3人结伴来到413房,又过了约10分钟,公安民警来敲门,“顺哥”、“光头庚”、胜钢3人就从房间窗户跳了出去,他认为自己吸点“冰毒”没必要跳窗逃跑,就叫郑某开门,开门后警察进来,后跳窗逃跑的“光头庚”、胜钢也被抓获并带回413房,与“阿泉”、文钰、郑某及他共6人被传唤到凤山派出所调查。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华达”、余某、郑某就是手提木棍殴打被害人的人。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海镇辩称发生打殴事件后,他才到现场,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没有扣押三辆二轮摩托车。经查,被告人钟海镇在公安机关供认2012年10月份一天下午约二三时,他和“华达”开一辆二轮摩托车到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某水库”,他们与其他人在水库工地拿了木棍到水库边,叫水库里正在偷捕鱼的人上岸,并用木棍殴打对方,不久就离开了,主要殴打他们的脚部,对方有一个人头流血,其他人的伤势不清楚,事情发生后,“光头庚”的爸爸陈某真有赔偿对方医药费、营养费约十万元,对方开过来的三辆二轮摩托车被他们扣押了;该供述与证人冯某、郑某、陈某真、蔡某2、施某1的证言,被害人蔡某1、刘某1和、刘某2和、梁某、熊某的陈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海镇的辩解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镇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又强行扣押了被害人蔡某1、刘某2和、熊某的二轮摩托车各一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钟海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劣迹,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钟海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海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