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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海娟与张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娟,张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王海娟。委托代理人郑小松,山东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娟与被告张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承峰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