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中民终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桂玲与张世鹏、文俊仁确认合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桂玲,张世鹏,文俊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桂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俊仁。上诉人郑桂玲因与被上诉人张世鹏、文俊仁确认合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3)环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桂玲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桂玲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桂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郑桂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责逆代理审判员  吴容芳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