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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民初字第5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康xx与王六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民初字第5787号原告康xx。原告王一x。原告王二x。原告王三x。原告王四x。原告王五x。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宫美玲,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六x。原告康xx与被告王六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宝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王一x、王二x、王三x、王四x、王五x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康xx、王一x、王二x、王三x、王四x、王五x的委托代理人宫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六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xx诉称,原告康xx与被继承人王茂有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六个子女,被告王六x系其中之一。被继承人王茂有于2013年4月因病去世。经有关部门确认,被继承人王茂有留有应退征地养老金45947元。对上述钱款分割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康xx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继承人王茂有的应退征地养老金45947元为原告康xx与被继承人王茂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此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对于其中王茂有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即原告共计分得4266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表示诉讼请求中应退征地养老金45947元应为45007元;原告共计分得42665元应为41792元。原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一、王茂有户口本一册,证明原告康xx与被继承人王茂有系夫妻关系。二、2013年10月23日秋霞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信一份,证明原告康xx与被继承人王茂有生有子女六人。三、2013年11月11日秋霞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信一份,证明被继承人王茂有留有应退征地养老金45007元。四、火化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王茂有于2013年4月24日死亡。被告王六x未提供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系有关单位依法出具,对全部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康xx与被继承人王茂有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六个子女即原告王一x、王二x、王三x、王四x、王五x;被告王六x。被继承人王茂有于2013年4月24日死亡,其留有应退征地养老金45007元。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王茂有留有的应退征地养老金45007元,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康xx与被继承人王茂有系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康xx应享有50%的份额,其余50%应为被继承人王茂有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王茂有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王茂有的继承人为原、被告共七人,依法由原、被告平均继承。经计算,本院确认原告康xx分得25718.32元,原告王一x、王二x、王三x、王四x、王五x、被告王六x每人分得3214.7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王茂有留有的应退征地养老金45007元,原告康xx分得25718.32元,原告王一x、王二x、王三x、王四x、王五x每人分得3214.78元;被告王六x分得3214.78元。案件受理费433元,原告康xx负担172元,原告王一x、王二x、王三x、王四x、王五x、被告王六x每人负担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巍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