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张文忠与李维林、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文忠;李维林;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50号原告:张文忠,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林,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周前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忠与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张文忠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A区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政合瑶字第120000409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成胜审 判 员 梁越琪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