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别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30号原告别某某,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罗伟,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别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蕊审 判 员 田小蓉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