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别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30号原告别某某,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罗伟,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别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蕊审 判 员  田小蓉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