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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经开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程洪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洪胜,刘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经开执��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程洪胜。被执行人:刘振杰。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振杰银行存款人民币1328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