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胜娥与余姚市陆埠家罗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娥,余姚市陆埠家罗五金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148号原告:朱胜娥。被告:余姚市陆埠家罗五金加工厂。代表人:张家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娥与被告余姚市陆埠镇家罗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朱胜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胜娥负担。审 判 长 禹伯森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马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