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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立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冯家祺诉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行政不予受理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立行初字第12号起诉人冯家祺,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收到起诉人冯家祺诉被起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称:安边坊44号房屋连同安边坊40、42、42-1号房屋出自同一《继承契》,总面积共为221.10㎡。因当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造成错误登记,误将上述总面积登记为出租面积,超过了国房字[64]第22号的相关规定,使安边坊44号房产成为了“国家经租房”。事实上,安边坊42-1号于2001年经房管局查实非属出租房而发还,即可证实当时确有登记错误的情况。据此,安边坊44号房产应属于起诉方的合法财产。起诉人向被起诉人申请发还安边坊44号房屋产权,被起诉人于2012年7月12日向起诉人作出禅建[2012]200复函,复函中被起诉人没有坚持44号属“国家经租房”,也没有否认该房屋应发还给起诉人,只是错误适用已失效的佛房发[1994]03号规定,以“待回迁后才处理”为借口继续拖延。被起诉人在44号房屋发还申请案中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却在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或不作实质性结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故起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在发还佛山市安边坊44号房屋产权申请案中行政行为不作为成立,限期履行职责。2,判令被起诉人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引起之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安边坊44号属国家经租房,登记在原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名下。2008年,涉案房屋的所在区域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片区被纳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现该房屋已被征拆。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交关于发还安边坊44号房屋产权的申请,2012年7月12日,被起诉人作出禅建[2012]200号《关于冯家祺申请退还安边坊44号房屋问题的回复》,对原告的上述申请予以了回复。由于涉案房屋所涉及的是历史遗留的私房问题,其登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并不属同一性质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案属于处理历史遗留的私房问题的案件,应由落实私房政策的相关部门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起诉人如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落实私房政策方面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原处理行政部门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冯家祺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国添审 判 员  彭晓鸣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瞿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