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文菊初与李厚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菊初,李厚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169号原告文菊初。被告李厚明。原告文菊初诉被告李厚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2013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菊初以与被告李厚明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菊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菊初负担。审 判 员 黄金友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