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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本敏与魏惠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敏,魏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本敏被执行人魏惠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本敏与被执行人魏惠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0246号民事判决书:魏惠霞给付李本敏被继承债务本金90000元,给付利息36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魏惠霞负担。执行中,经本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李本敏与被执行人魏惠霞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魏惠霞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本敏被继承债务本金90000元。2、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执行费1824.5元,计4124.5元,由申请执行人李本敏和被执行人魏惠霞各半负担。3、申请执行人李本敏放弃对利息3.6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被执行人魏惠霞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