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智圣与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智圣,资兴市唐一窿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曹智圣。委托代理人曹四军,特别授权。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冰,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袁林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朝伟。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曹智圣与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智圣与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3年11月27日经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曹智圣与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解除劳动关系;二、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赔偿申请人曹智圣工伤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长期待遇等损失共计585000元,已支付35000元,还需支付550000元,于2013年11月27日支付530000元,余款20000元待工伤保险手续完毕后一次性付清;三、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为申请人曹智圣在郴州市工伤保险站购买的工伤保险,由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一次性长期待遇金等相关费用,申请人曹智圣协助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办理相关手续;四、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赔偿申请人曹智圣所有损失后,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本院现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唐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梦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