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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香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母亲),女,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付天龙,哈尔滨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付天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11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婚后二人依靠代销药品为生,2009年6月9日因销售处方药,原告被判刑入狱改造,被告潜逃。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婚姻登记证明记录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结婚时间;证据三、(2009)哈铁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犯罪情况及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出庭答辩、未举证。经庭审调查,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02年11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0年7月7日,原告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现在监狱服刑,被告因涉案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中,原告因犯罪被判刑,现正在服刑中,被告亦因涉案至今下落不明,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玉堂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人民陪审员  张生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