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格祥于被告林富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格祥,林富华,郭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高格祥。被告林富华。被告郭利平(又名郭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格祥与被告林富华、郭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格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格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原告高格祥。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