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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朱某,被告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祝艳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盘方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