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朱某,被告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祝艳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盘方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