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民初字第03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邹某、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汪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394号原告邹某。原告张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溪大道北段44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22XX-X。负责人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张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汪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张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邹某、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2元,减半收取4506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廖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克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