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支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律师。被告支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