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董彦奎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彦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彦奎,男,1978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董彦奎不服天津市北辰人民法院(2013)辰民初字第3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并非保险合同纠纷,标的也不属于运输工具,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故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认为北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且已经受理案件,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作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保险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沙跃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