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陕西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曹万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曹万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03号原告陕西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建章路中段五一村花园小区1-4-3-2。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委托代理人赵晓妮,女。被告曹万林,男。原告陕西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万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将雨露明都小区办公楼发包给被告,被告施工竣工后,拒不移交竣工资料,亦不进行结算。诉请:被告移交雨露明都小区办公楼工程所有施工资料、竣工资料、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进行结算;被告交付雨露明都小区办公楼一层所有房屋钥匙;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