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张克田、冯海娟、王永生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张克田,冯海娟,王永生,张美忠,赵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被执行人张克田。被执行人冯海娟。被执行人王永生。被执行人张美忠。被执行人赵世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