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姜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姜某,浙江省粤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销售代表。被告宋某,唐山市南海轿车服务公司职工。原告姜某诉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9月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对房屋归属达成如下协议:“坤源里天元花园X楼X门X室房产归原告姜某所有,由姜某归还剩余房屋贷款。”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将该房产房屋贷款全部还清,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该房更名过户手续。原告无奈只能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该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9月13日协议离婚。后原告因房产归属问题起诉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坤源里天元花园X楼X门X室房产归原告姜某所有,由姜某归还剩余房屋贷款。”2010年5月21日,原告还清该房屋贷款。目前该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为被告宋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2007)北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调解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天元花园X楼X门X室房产归原告姜某所有,被告应履行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姜某将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坤源里天元花园X楼X门X室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9888元,由被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雷代理审判员 刘立峰代理审判员 李郝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