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聂广伦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85-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广伦,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85-2号原告:聂广伦,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王兵,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广伦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广伦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王兵价值4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本人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聂广伦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聂广伦的车辆,限制产权转移、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