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5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里敬诉被告陈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里敬,陈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5103号原告朱里敬,男,汉族。被告陈小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里敬诉被告陈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里敬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里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里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朱里敬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