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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5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里敬诉被告陈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里敬,陈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5103号原告朱里敬,男,汉族。被告陈小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里敬诉被告陈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里敬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里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里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朱里敬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