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余春与罗章荣、曾育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罗章荣,曾育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余春,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罗章荣,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曾育财,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36-2号信达豪庭A号楼。负责人王水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瑜、庄志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春诉被告罗章荣、曾育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