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志刚、石永哲与王平、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张爱玲、何宇楠、韩春雷、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石永哲,王平,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张爱玲,何宇楠,韩春雷,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72号原告王志刚,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石永哲,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晓联,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峰,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8号东方之星4层。法定代表人黄元恕,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爱玲,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文化厅印刷厂退休职工。第三人何宇楠,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西电公司西变厂职工。第三人韩春雷,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法定代表人任忠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石永哲与被告王平、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爱玲、何宇楠、韩春雷、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刚、石永哲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石永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石永哲撤回起诉。诉讼费18912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战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