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牛保栓、胡菊新与占浩、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保栓,胡菊新,占浩,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75号原告牛保栓,男,1963年4月22日,汉族。原告胡菊新,女,1973年10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浩,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涛,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占浩、徐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4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23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若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