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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何小民、关建中与董阔军、赵玉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民,关建中,董阔军,赵玉宝,何宝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何小民,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隆县。原告关建中,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隆县。被告董阔军,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赵玉宝,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隆县。被告何宝财,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兴隆县。委托代理人宗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民、关建中诉被告董阔军、赵玉宝、何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民、关建中于2013年11月26日以被告赵玉宝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小民、关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小民、关建中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李立艳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