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牛某某,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传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