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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华胜拉链有限公司与泉州昌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华胜拉链有限公司,泉州昌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987号原告泉州市丰泽华胜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卢志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婉婉,女,畲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泉州昌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胡宝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华胜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昌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丰泽华胜拉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大部分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丰泽华胜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琼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锦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