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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东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道委与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委,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委,男,汉族。被执行人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忠建,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内东执字第9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现双方已协商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