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道委与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委,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委,男,汉族。被执行人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忠建,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内东执字第9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现双方已协商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