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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梁阿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梁阿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331号申请人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87号。法定代表人崔秀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燕炜,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阿芳。申请人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裁字(2013)第073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忠、赵燕炜及被申请人梁阿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梁阿芳与申请人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裁决。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通知申请人该案的《答辩(应诉)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中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均为李晶独任审理,而实际审理是由合议审理,但最终仲裁裁决书中又反映为李晶独任审理。申请人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梁阿芳辩称,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时由于证据不足,答辩人的加班工资450元被驳回,现将证据补上,请根据劳动法给出裁决。其他同意裁决。答辩人认为酒店方提出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不合理,路北仲裁委所办理的程序合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应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可撤销的六种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仲裁审理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成立。综上,申请人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要求撤销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裁字(2013)第073号裁决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裁字(2013)第073号裁决书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唐山冀唐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忠审判员  陈铁军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