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化工轻工材料供应公司、武汉市化工轻工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化工轻工材料供应公司,武汉市化工轻工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9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化工轻工材料供应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17号。法定代表人苏厚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化工轻工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17号。法定代表人熊纯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0)岸民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化工轻工材料供应公司、武汉市化工轻工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岸民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