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辽县民初字第0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初字第01845号原告:邸某,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59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孔杉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