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县民初字第0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初字第01845号原告:邸某,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59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孔杉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