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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胜来与孟祥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来,孟祥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41号原告王胜来。被告孟祥衡,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来与被告孟祥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来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胜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胜来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士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