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胜来与孟祥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来,孟祥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41号原告王胜来。被告孟祥衡,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来与被告孟祥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来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胜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胜来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士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