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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厚福与尹德申、汤祖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福,尹德申,汤祖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李厚福,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尹德申,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汤祖国,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李厚福与被告尹德申、汤祖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厚福,被告尹德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祖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厚福诉称:被告尹德申、汤祖国系合伙人,2012年10月13日原告李厚福将树木、苗木送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琥珀居,两被告将货物收到后,被告尹德申向原告李厚福出具了欠条,说过几天就把苗木款给原告李厚福,后原告李厚福多次找到两被告要求支付苗木款,但两被告一直不予理会。故原告李厚福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苗木款72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尹德申辩称:原告李厚福所诉属实,被告汤祖国之所以未将苗木款支付给原告李厚福,是因为被告尹德申与被告汤祖国的朋友有债务关系,被告尹德申怕扯皮,就通知重庆易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应支付给被告尹德申、汤祖国的钱扣下来,现在被告尹德申要求重庆易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扣下来的钱支付给原告李厚福。被告汤祖国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厚福与被告尹德申因买卖苗木相识;2012年重庆易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琥珀居项目的园林工程,被告尹德申系重庆易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供货商,该园林工程的后期补苗工程系被告尹德申、汤祖国合伙经营,2012年10月13日原告李厚福将广玉兰4根、丛生4根、桂花6根、小叶榕1根、樱花14根出卖给被告尹德申、汤祖国,该批苗木总计价值12660元,被告尹德申、汤祖国收到该批苗木后,被告尹德申于当日向原告李厚福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李厚福现金壹万贰仟陆佰陆拾元整,于2012年10月15日付;2012年10月15日原告李厚福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古屋基组59号被告汤祖国家,被告汤祖国支付了原告李厚福现金5400元,余款7260元被告尹德申、汤祖国至今未支付原告李厚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送货单,欠条,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2年10月13日原告李厚福将价值12660元的苗木一批出卖给被告尹德申、汤祖国,同日被告尹德申向原告李厚福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2012年10月15日被告汤祖国支付了原告李厚福现金5400元,余款7260元被告尹德申、汤祖国至今未支付,被告尹德申、汤祖国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价款,故被告尹德申、汤祖国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汤祖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现原告李厚福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苗木款7260元,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尹德申、汤祖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厚福苗木款7260元。如果被告尹德申、汤祖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尹德申、汤祖国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李厚福垫付,被告尹德申、汤祖国在支付上列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李厚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