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当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次旺、坚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旺,坚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当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次旺,别名拉琼,男,l979年10月6日出生,捕前住西藏自治区当雄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西藏自治区当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O13年7月18日被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17日由于被告人次旺患严重急性阑尾炎被当雄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13年8月28日被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当雄县看守所。被告人坚才,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捕前住西藏自治区当雄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西藏自治区当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8日被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当雄县看守所。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次旺和坚才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扎西顿珠,代理审判员罗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次旺和坚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次旺开着车同益某某返回当雄,途径念青唐拉景区,被告人次旺把车停在景区旁下车,趁无人从景区摊位边推来一个三轮车,往景区附近的牌子旁边拖去,随后被告人次旺叫益某某把车子开过来,益某某按照被告人次旺指示开车跟去,开到离盗窃现场距300米左右地方,被告人次旺把三轮车内的铁箱子搬到自己车子上和益某某迅速离开了现场,经拉萨市价格认证对其所盗的旅游工艺品作价,价值评定为8325(捌仟叁佰贰拾伍)元人民币。后经当雄县公安局审讯,被告人次旺还交代曾在2012年期间(具体时间不详)伙同被告人坚才在当雄县城内实施三起盗窃,分别盗窃了一台洗衣机、一顶帽子、立体声调音台、一对音响、两只话筒、两个话筒接收器、无线话筒接收器、一台电焊机、一个黑色轮胎,对以上物品拉萨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评定为685(陆佰捌拾伍)元人民币,另外在后期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坚才交代了在2012年期间单独盗窃了两次,分别盗窃了一台电视机、一台金博士音响、一对藏式桌子、一床被子、一台多功能食物加工机,以上物品经拉萨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评定为885(捌佰捌拾伍)元人民币。被告人次旺和坚才所盗的物品中还有二十根铁管,一个铁质工具末追回,无法认定其实际价格,不予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次旺实施了四次盗窃,所盗的物品总价值为9010(玖仟零壹拾)元人民币;被告人坚才实施盗窃五次,所盗窃的物品总价值为1570(壹仟伍佰柒拾)元人民币。以上事实证据有:报案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被告人次旺和坚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进行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期间的不同时段被告人次旺和坚才共同作案3次:第一次在当雄县人民医院盗窃了一个轮胎,经拉萨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评定为200(贰佰)元人民币。第二次在当雄县人民医院盗窃了一台洗衣机、一部电焊机。经拉萨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评定为320(叁佰贰拾)元人民币。第三次在当雄县老政府宣传队盗窃了一个立体声调音台、一对音箱、两只话筒、两个话筒接收线、无线话筒接收器、一顶藏式帽子。经拉萨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总价值为165(壹佰陆拾伍)元人民币。二、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次旺开着车同益某某返回当雄,途经念青唐拉景区被告人次旺把车停在景区旁下车,趁无人从景区摊位边推一个三轮车,往景区附近的牌字旁边拖去,随后被告人次旺叫益某某把车子开过来,益某某接照被告人次旺指示开车跟去,开到离盗窃现场距300米左右地方,被告人次旺把三轮车内的铁箱子搬到自已车子上和益某某迅速离开了现场,经拉萨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所盗的旅游工艺品作价,价值评定为8325(捌仟叁佰贰拾伍)元人民币。三、2012年期间被告人坚才实施两次盗窃:第一次在当雄县老政府盗窃了一台金博士音响、一台电视机,一床被子,经拉萨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总价值为665(陆佰陆拾伍)元人民币。第二次在当雄县老政府盗窃了一对藏式桌子、一个多功能食物加工机,经拉萨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总价值为220(贰佰贰拾)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被告人次旺的供述证明了2012年期间被告人次旺和坚才在当雄县人民医院盗窃了一个轮胳、一台洗衣机,一部电焊机。在当雄县老政府宣传队盗窃了一个调音台、一对音箱、两只话筒,和一些线、一顶藏式帽子。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次旺在念青唐拉景区盗窃了一个装有旅游工艺品的铁箱子的事实;2、被告人坚才的供述证明了2012年期间,被告人坚才和次旺在当雄县人民医院盗窃了一个轮胎、一台洗衣机、一部电焊机。在当雄县老政府宣传队盗窃了一个立体声调音台、一对音箱、两只话筒和一些线、一顶藏式帽子。2012年被告人坚才单独在当雄县老政府盗窃了一台金博士音响、一台电视机、一床被子、一对藏式桌子、一个多功能食物加工机的事;3、被害人志某某的陈述及报案笔录证明了2013年5月28日被害人的装有旅游工艺品的箱子在念青唐拉景区被盗窃的事实;4、被害人巴某某的陈述及报案笔录证明了2012年5月16旧在当雄县老政府宣传队民间艺术团仓库内的音响及设备被盗的事实;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了2013年大概是四月份有一台洗衣机被盗的事实;6、被害人多某某的陈述证明了2012年家里有一台电视机、一个音响、一床被子、窗帘和几件衣服被盗的事实;7、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大概是2013年510日左右一个手提式电焊机被盗的事实;8、被害人次某甲的陈述证明了2012年9月份左右在当雄县人民医院机械仓库丢失了一个轮胎的事实;9、被害人扎某甲的陈述证明了被害人在当雄县老政府团委志愿者宿舍的一对藏式桌子和一个打茶机(多功能食物加工机)被盗了的事实;10、证人阿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自己曾在拉琼(次旺)手中购买了旅游工艺品,即六个手链、六个项链,之后又将部分东西卖给了布觉觉(次某乙)和扎某乙的事实;11、证人次某乙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6月份左右,自己曾在阿某某手中以150(壹佰伍拾)元买过一条佛珠的事实;12、证人角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6月9日他曾在被告人次旺手中购买了一颗绿松石旅游工艺品和一个金刚旅游工艺品的事实;13、证人扎某乙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6月9日左右他在阿某某的手中以300(叁佰)元购买了6个手链、2个石头、1个脖子上戴的玉、还有佛珠的事实;14、证人昂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6月10日自己从被告人拉琼(次旺)手中购买了一铁箱的旅游工艺品和一个塑料箱里装满的旅游工艺品的事实;1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位于当雄县念青唐拉景区茶馆门口以及当雄县老政府的事实;16、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了旅游工艺品的总价值为8325(捌仟叁佰贰拾伍)元人民币,一台洗衣机为120(壹佰贰拾)元人民币、金博士音响为250(贰佰伍拾)元人民币、多功能食物加工机100(壹佰)元人民币、电视机400(肆佰)元人民币、一对藏式桌子120(壹佰贰拾)元人民币、一顶帽子10(壹拾)元人民币、一床被子15(壹拾伍)元人民币、立体声调音台50(伍拾)元人民币、一对音响80(捌拾)元人民币、两个话筒10(壹拾)元人民币、两个话筒接收器10(壹拾)元人民币、无线话筒接收器5(伍)元人民币、一台电焊机200(贰佰)元人民币、一个黑色轮胎200(贰佰)元人民币的事实;l7、户籍证明信证明了被告人次旺和坚才为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质证,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旺和坚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次旺在2012年至2013年之间共盗窃四次,盗窃数额为9010(玖仟零壹拾)元人民币。被告人坚才在2012年期间共盗窃五次,盗窃数额为1570(壹仟伍佰柒拾)人民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次旺和被告人坚才均起主要作用,故均应认定为主犯。鉴于被告人次旺和坚才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次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壹仟)元整(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9月7日止)二、被告人坚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l000(壹仟)元整(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l3年7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多登玉珍审判员 吕  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  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