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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林旭楠与深圳市美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旭楠,深圳市美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54号原告林旭楠,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子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航,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美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琼肖。原告林旭楠诉被告深圳市美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旭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0元。审 判 长 张    琦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智枫(代)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