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非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碑执非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婧。委托代理人阎玉安。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小猴子茶餐厅,住所地西安市兴庆南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潘松梅,经理。2013年11月12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小猴子茶餐厅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发现该主体已灭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小猴子茶餐厅主体已灭失,碑人社罚字(201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主体已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碑人社罚字(201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审判长 付德清审判员 潘 荣审判员 王育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