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华光与被告陈显明、江美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陈**,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住*****。被告陈**,男,59岁,汉族,住****。被告江**,女,4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之妻。原告付**与被告陈**、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对被告陈**、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承担。审判长 杨艳红审判员 任福刚审判员 钟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