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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华光与被告陈显明、江美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陈**,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住*****。被告陈**,男,59岁,汉族,住****。被告江**,女,4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之妻。原告付**与被告陈**、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对被告陈**、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承担。审判长  杨艳红审判员  任福刚审判员  钟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