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陈红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江,曾用名陈宏江,农民。199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6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江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江于2013年3月下旬,携带装有老虎钳、起子、手套等作案工具的电脑包,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曙光泊岸小区,采取翻窗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7栋601、1101等房间,持老虎钳剪断开关盒上的线头,再持起子撬开墙上插座,盗得房间内价值人民币2240元的金杯VV1×4mm2电线全新电线800米,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陈红江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红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王小红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传唤经过、被告人陈红江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曙光泊岸锦园物业管理处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教(2008)字95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靖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小红、戴波、黄渡的证言、被告人陈红江的供述、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长岳价认证字(2013)第051号价格证明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陈红江进入盗窃现场及讯问被告人陈红江的视频光碟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江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红江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红江有劳教劣迹。被告人陈红江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红江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红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