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山西金兴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玄催字第63号申请人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新蒲路94号。法定代表人顾伟,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利新,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申报人山西金兴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西槽头乡百金堡村。法定代表人孔庆兴,山西金兴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郭来凤,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杰,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壹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20005322948250,出票日期2013年4月23日,出票人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大安动力机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帐务中心,出票金额160000元)遗失为由,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山西金兴华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50元,由申请人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