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祝秀梅与陈义才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秀梅,陈义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祝秀梅,女。被告:陈义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秀梅诉被告陈义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秀梅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秀梅负担。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丝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