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祝秀梅与陈义才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秀梅,陈义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祝秀梅,女。被告:陈义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秀梅诉被告陈义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秀梅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秀梅负担。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丝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