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鹏基与武汉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基,武汉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力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张鹏基。被申请人:武汉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7层12号。法定代表人:丁景荣,总经理被申请人:范力。申请人张鹏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85号民意商场1、2楼裙楼3层B163号(建筑面积15.5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徐瑶名下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尾数是9810账户上的存款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鹏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85号民意商场1、2楼裙楼3层B163号(建筑面积15.58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担保人徐瑶名下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尾数是9810账户上的存款106688元,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