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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董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董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申某某,女。被告董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申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