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董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董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申某某,女。被告董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申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