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辉与被告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辉,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赵国辉,男,汉族。被告凌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辉诉被告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赵国辉承担。审 判 长  耿予萍人民陪审员  魏 伟人民陪审员  于 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丛志阳见习书记员  林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