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徐进利与徐顺滨、孙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利,徐顺滨,孙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190号原告:徐进利,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顺滨,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倩,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利诉被告徐顺滨、孙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徐进利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蕾 更多数据: